4月1日,国务院发布的《拘留所条例》将正式实施。此条例强化了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,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。3月16日,在条例实施前夕,记者走进张家口市拘留所,探访这个大多数人眼里的神秘地方。
3月16日上午,记者来到市拘留所门口,就遇见刚刚探视结束的一名被拘留人的家属,她说:“本来以为一进拘留所就难见着了,家里人也担心他在里面受制,没想到这么容易就能探视,看见人好好的这心里也就踏实了。”
市拘留所政委刘德良告诉记者,从去年下半年开始,市拘留所已经对社会开放。群众可以进入拘留所参观,律师会见、家属探望也有了更多自由。
上午9点,在多功能活动区,十几名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拘留的人员身着识别服排队走进学习室里,等候管教干警讲解交通安全法规。因无证照驾驶被拘留的王某告诉记者,他刚进拘留所非常害怕,怕挨打,怕吃不饱饭。但进了拘留所他发现,这里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可怕。“这里的干警对我们都比较亲切,一周组织我们学习两次,通过现在的学习,我对交通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,以后这样的错误一定不会再犯了。”
与多功能活动室正对着的就是拘室。高墙围着拘室,每间拘室铁门紧锁。在拘室前的空地上,几滩积雨反射着阳光,空气被一场雨洗刷的格外清新。刘德良告诉记者,这样的天气一般都会延长被拘留人户外活动时间。
在干警的陪同下,记者走进一间普通拘室。走廊内弥散着消毒水的气味。医生郎志荣说,为了保障被拘留人的健康,拘室及走廊需要定期消毒,医生每天都要到各个拘室巡诊。
拘室内,十几张床铺整洁干净,餐具和生活必备品整齐摆放着。被拘留人穿着识别服坐在床上看电视。郎医生走近一名年纪较大的被拘留人询问道:“今天感觉怎么样?”“今天还可以。”“要是感觉哪不舒服要立刻通知我。”郎医生嘱咐后,又交代其他人如果发现老人身体有异常要及时通知干警。“健康是被拘留人最基本的权益,在拘留所里个别有传染性疾病的被拘留人会与其他被拘人分开,有重大疾病的也会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。”郎医生说。
在拘室走廊出口,监控室里电脑运行的噪音低响着。十几个监视器将各个拘室一览无余。一名干警介绍说,这里24小时不能离人,通过监视器及时发现每个拘室的异常情况,及时制止类似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。
上午10点半,管教室办公桌上撒满暖暖的春光。管教女干警正在与一名因损毁公私财物的被拘留人拉着家常。“想问题别这么偏激,万一出点什么事最受伤害的还是你的亲人。家里你别担心,你家的老人我们已经找人去照顾了……”被拘留人握着干警的手,脸上流满泪水,不住地点着头。干警告诉记者,这名被拘留人刚进拘留所时情绪非常不稳定,绝食几天,甚至有轻生的念头。干警为了能打开她的心结,积极为她做思想工作,还给她送去蛋糕、牛奶,并且与有关部门协调,帮她安排好家中的事情。
市拘留所所长刘明说:“这些人很多是因为一时冲动犯了错,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,在他们最失落的时候给他们一些鼓励,也许就能改变他们的一生。”
刘明告诉记者,拘留所干警掌握每一名被拘留人员的姓名、住址、案情和社会关系。经常找他们谈话,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健康情况,同时也能及时发现他们在拘室是否有被虐待等情况的发生。“拘留所主要收拘的是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,这些人不是罪犯也不是犯罪嫌疑人,而是犯了错误的群众。我们对待被拘留人更注重人性化管理,更注重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。”刘明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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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拘留所条例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,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:
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,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,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。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。
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,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,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。
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,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,做好防病、防疫、治疗工作。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。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、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,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。
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,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;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。
五是在通信权方面,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,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。
六是在会见权方面,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。
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,被拘留人提出举报、控告,申请行政复议,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,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,不得检查或者扣押。
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,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。
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,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、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、死亡等情形的,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,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。